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聚焦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任务攻关,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
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