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标准制定、平台搭建等活动。
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指导,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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