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支持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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