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支持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推广新模式应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支持和促进首台(套)示范应用。
本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市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服务研发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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