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