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条 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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