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建设多层次创新人才梯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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