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科技企业。
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