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允许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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