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四条 本市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培养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及其创新团队。
本市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本市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