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项目经理人、园区运营管理人才、创业孵化人才、知识产权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和法律服务人才等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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