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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