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青年科技人才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提高其参与或者主持科技项目的比例,支持其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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