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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