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九条 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