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加强统筹管理;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市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
对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
市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
对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