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