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技成就,树立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坚持创新人才培养与基础教育相结合,支持开展科技实践活动,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