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法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奖励表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