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