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筛选并发布本市中医优势病种,组织研究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推广应用诊疗方案。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筛选并发布本市中医优势病种,组织研究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推广应用诊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