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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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人民健康,促进健康北...
第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
第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合理配备人员力量。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
第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支持中医药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服务,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划以及标准的制定,维...
第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提...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布局的规定。
举办营利性中医诊所的,经...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按照...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
本...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四条 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加强中医住院...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五条 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培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八条 市中医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中药炮制、中药材种...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
市中医...
第四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掌握本市中药材资源状况,建立中药材...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广体现中医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平台,汇集中医药科研课题和成果资源,组织...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理论和...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市支持科研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研究,加强中药新药研发。
本市...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八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及中医药信息化公共服务平...
第五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利用本市相关产业基金,发挥科技创新...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动中医药服务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中的应用,鼓励养老机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与中医医疗机构合...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四条 本市大力促进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在中医药医疗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学术交流、文化...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医药开放发展,支持中医药医疗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传播对外合作;支持参与中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