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