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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