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