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