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
本市中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药饮片质量自律管理,制定中药饮片分级标准,引导中药饮片市场优质优价、良性竞争、有序发展。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依法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遵守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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