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者等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