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