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及中医药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