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加强对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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