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动中医药服务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中的应用,鼓励养老机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本市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路线、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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