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八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