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市民中医药文化素养调查和评价。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中医药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养生保健知识,宣传中医药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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