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以及中药新药、现代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