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 第四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平台,汇集中医药科研课题和成果资源,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介。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现代化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技术支撑等公共研发平台,在产业化关键技术、先进工艺、新材料应用、产品研发等方面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公益性的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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