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推进对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的传承;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本市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本市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