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四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掌握本市中药材资源状况,建立中药材数据库、特有药材种质资源基因库,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支持人工种植中药材和野生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本市支持中药材种植,推进中医药生态资源集约优化发展,推动本市地产药材提升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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