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市名中医评定,发挥本市优秀中医医师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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