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考核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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