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的中医药专家可以享受师承补助;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师承教育继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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