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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