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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