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已经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予以注销,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