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不遵守中药饮片再加工规范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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