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本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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