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
本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
本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