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培养引领中医药理论研究和临床诊疗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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