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床急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评估机制,定期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