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九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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